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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与适用/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3:17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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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3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广告牌”的外观设计并得到授权,2005年该公司在当地发现B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外观设计与其专利相同,随即,该公司举报至当地知识产权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A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案件的处理。

(二)B公司答辩称:
其树立广告牌实际是宣传牌、指路牌,是为宣传公益事业委托他人制作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为生产经营目” 是否包含“使用”。
《专利法》第1条禁止性规定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意味着,如行为人仅是委托他人制作产品,而未发出具体指令,由他人单独设计、加工制作,并交付使用,虽然相关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但因行为人仅存在使用,而不涉及加工、设计、销售,不会对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行为。
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性规定不包括“使用”和“许诺销售”等行为,法理在于,专利鼓励的是创新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对智力成果擅自进行商业性复制和模仿。外观专利的使用目的、功能本身,即没有复制模仿,也没有因外观专利本身直接获利,即没有对产品销售(所有权转移)的获利。另外,如对外观专利的使用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则可能有悖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使用,不必作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应严格区分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不妨认为,企业购买栅栏将自身经营场所围护,与普通公民购买防盗铁窗用于房屋的加装,两个行为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就是纯粹的消费行为,这样的消费并不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企业购买了侵权产品进行福利发放、在营业场所悬挂侵犯外观专利的挂钟,也仅仅是消费行为,企业也并未通过该行为获得客观、明确、直接的对价。企业自用侵权产品的行为,若实质为该企业的消费行为,不应宽泛的认为是“为生产经营目”。
但如果将他人外观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自己产品,再销售的,因零部件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跟随整体产品一同进行了所有权的转移,则超出了使用行为的范围,构成了销售侵权,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四)案情分析
因本案B公司未参与广告牌的设计、制作,而是委托他人制作,对广告牌的使用,为终极使用行为,是以广告为媒介、工具,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而非以广告牌本身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其是使用行为,而非制造、销售行为,不够称侵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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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北京海关:
你关《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CX6、CX9车型国产化率核定的请示》(京关税〔1997〕272号)收悉。
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申请分别按60%、4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上述两种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分别为66.81%、49.13
%。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上述CX6、CX9车型分别享受国产化第2、第1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分别为30%、37.5%。
此复。



1997年8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http://www.mof.gov.cn/news/20070619_3077_268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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