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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0:31  浏览:9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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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

一、为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解决油品提价与农产品不能相应提价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受柴油调价影响较大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的农机田间作业。为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加工国产陆上原油的炼油企业;征收标准按加工国产陆上一档原油每吨5元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实收实支管理。
为反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拨付情况,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的解缴和核拨分别使用以上收支科目。
四、价格调节基金由原油生产企业代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缴,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价格调节基金在原油生产企业与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结算环节征收,原油加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随同原油价款一同列入成本费用;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各原油生产企业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报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将解缴的数字填列在《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征缴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栏“油品价格调节基金”项内。
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油生产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承担农机田间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根据上一年基金的实际缴库金额,于下一年初分两次拨付农业部。农业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上一年种植面积和机耕、机播、机收作业量,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下达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中明确的农机作业任务和补助资金数量,逐级下达到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作业合同形式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承担农机作业任务的农机服务组织。具体操作细则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七、农机服务组织收到专项补助款后,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降低田间农机作业费、柴油机排灌费等费用。具体的田间作业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补贴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
八、各原油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九、各原油生产企业应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滞留和占用。
十、各农机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机械化利用率和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作业成本,有效控制农机作业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
十一、农业部除了向财政部、国家计委申请资金,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外,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报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决算,并配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好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为了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按规定管理使用,日常征收入库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分别由财政部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征缴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并报告财政部、国家计委。
十三、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后如原油一、二档价格并价,将另行研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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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 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 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 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易水毁、难养护、路况差的薄弱路段和设计标准低、严重超龄、急需大中修处理的老油路以及严重缺桥少涵的路线,认真摸底,重点处理,逐步进行恢复完善。

第十九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主动控制,防患于未然,发生水毁未恢复的项目要调查清楚,及时设立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毁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时恢复;发生重大水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清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是养路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忻政发[2004]65号)文件废止。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发〔2002〕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制定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一)各县、特区、区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扑救处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火场信息传递要迅速准确,保证指挥联络畅通。各县、特区、区要加快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建设,提高信息传递速度。
  (三)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10小时以上,明火未能扑灭的;
  2、两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市中心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受灾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派员协助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二、组织领导
  当发生以上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接到火场或事故县、乡、村的报告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一)当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与事故乡镇联系,进一步摸清火场准确情况。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汇报。
  3、继续保持上下联系,直至扑救结束,并督促事故乡镇写出书面报告。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在接到重大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立即组织包括一名指挥部领导成员为领导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扑救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当地处理(包括指挥扑救)火灾事故。
  2、成立临时救灾办事机构。
  3、召开指挥部成员临时会议,成立前方指挥组、后勤保障组、火案查处组、善后处理组。
  4、总指挥长应到市森林防火办坐阵指挥。
  5、立即电示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汇报火灾和扑救情况,包括支援队伍、驻军、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和各项措施。
  6、立即通知市、县各有关部门(包括交通、通信、卫生、气象等),采取措施做好支援救灾工作。
  7、请水城军分区、武警、消防支队做好支援救灾工作准备。


  三、扑火力量的组织及调动
  各县、乡、重点林区及国有林场要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村级成立应急业余小分队,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
  各级人武部、武警、驻军,应在同级或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下,开展扑火救灾训练,做好救灾准备。
  当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所属部队及驻军,要按《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紧急开赴火场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四、后勤保障工作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后勤保障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支前救灾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业余扑火队应视历年火情,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灭火机具,重点火险区要保证随时能应急调用。储备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灭火绳等机具,要加强检修,保证完好率。武警及驻军参加救灾的灭火机具,由各县、区及林场负责配备。
  有关单位要做好林区及附近的粮食、食品、燃油、物资以及扑火工具储备和调拨,保证应急调用。
  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县、区及重点火灾乡组织救灾医疗队,储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器械等。
  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市防火指挥部通知交通部门,保证救灾车辆调度,发生的费用,先运输后结算。
  关于扑火经费问题,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
  五、通讯联络
  市电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救灾工作中的通讯畅通。可按特殊通讯的管理规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市电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各地实施。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常备完好的手机或手持对讲机,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指挥通讯联络。
  六、火情监测和天气预报
  火险期内,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气象局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若干要求》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电台、电视台提供高火险天气预测预报资料。电台、电视台应及时播放高火险天气警报。
  重大森林火灾的火场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指定当地或附近的气象台、站负责监测,并随时向当地扑火救灾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七、善后工作
  成立以民政部门为主,林业、卫生、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善后安置处理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开展善后工作。
  对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及死伤人员的怃恤等,由当地行业部门归口处理,无业灾民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八、宣传报导
  市、县新闻部门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要跟踪报导,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市日报社等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市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
  九、火案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火案的查处,由当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上级火灾案查处领导小组协助指导。
  对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市领导小组要派员督促,并协助当地森林公安、地方公安、司法、林业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深入火场,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事故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统计上报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县森林防火办要深入火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信息。
  坚持逐级上报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要求5天内上报到市防火指挥部,火案处理报告要求20天内完成。
  十、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附件: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市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县、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林业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二、组织检查、指导各县、区森林防火工作。
  三、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组织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四、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五、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统计工作。
  六、协助各县及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七、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审议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发布森林防火重大新闻;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森林防火戒严令;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市林业局
  做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三、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
  组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四、市公安局
  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五、市计委、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六、市法院、检察院
  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法院、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七、市交通局
  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八、市广播电视局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九、市农办、农业局
  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市建设局
  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怃恤。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受灾林场职工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十三、市卫生局、市医药监督管理局
  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调集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四、市气象局
  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适时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十五、市电信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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