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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纠纷民事起诉状/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15:05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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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原告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人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x,社主任。
  被告史xx,男,汉族,33岁,住xx县城关镇东中村。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875元(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1日止,按年3500元计算,并要求顺延止实际履行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7月10日,原告与xx县酒厂职工刘xx签订临街楼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xx县人民路东段临街门面房上下四间租赁给刘xx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3500元。同时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只限于承租人自身使用,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xx将租金按时交付原告。2002年7月底,合同即将到期时,原告发现刘x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下三间房屋交与被告史xx使用,因刘xx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决定与刘xx不再续签合同,并口头通知被告史xx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2年9月20日,原告又向史xx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5日内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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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以来,规范了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领和使用。但也有部分企业申领的工业家配额未能使用,也未及时上交。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避免少数企业占用、浪费工业家配额,影响工业家配额转为正常配额使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欧盟工业家配额的上交
企业获得欧盟工业家配额后,应抓紧成交,如确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使用不完,应按时上交剩余数量。
对于使用不完的欧盟工业家配额,招标类别配额须于当年8月31日前上交,非招标类别配额须于当年9月30日前上交。地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招标类别配额上交后,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罚则
(一)对于招标类别工业家配额,如企业违反《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非招标类别工业家配额,如企业申请的欧盟工业家配额使用率未达到90%,且又未按时上交,则视为浪费配额,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上交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所有类别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2、对11月1日以后上交或配额年度当年未上交的企业,取消其所有类别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2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对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互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类似性质税收的换函,已经双方政府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1月18日起生效执行。现将换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土耳其财政部长科马尔·乌纳基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的函(译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致土耳其财政部长科马尔·乌纳基坦的复函(译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土耳其共和国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的函(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谢旭人局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和收入的税收问题,并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根据1995年5月23日签署的《土耳其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和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或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税收。
我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上述建议的复照,构成我们双方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签字)
(Kemal UNAKITAN)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谢旭人致土耳其共和国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的复函(译文)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2005年10月21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和收入的税收问题,并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根据1995年5月23 日签署的《土耳其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和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或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税收。
我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上述建议的复照,构成我们双方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接受上述建议,并提及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签字) 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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