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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官之公正/孙建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7:29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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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官之公正

孙建平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经说过,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同样,公正更是人民法官的定位器,是法官追求的终极境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力求通过自己的渊博学识、较深的社会素养、强烈的竟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达到自己终极目标----司法公正。笔者试从分析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入手,阐述法官的定位和公正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总之,法官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与威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所在。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279
email—sunjianping0071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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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或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省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混凝土多孔(空心)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轻质(复合)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高孔洞率的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
  (六)国家和省上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质检机构检测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省上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逐步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设区的市(兰州市除外)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5年7月1日起,不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各类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在工程项目主体竣工30日内,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核实验收后,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返还的专项基金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和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有关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上缴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禁止时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征收、上缴、使用或者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负责实施,也可委托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是指石头河水库枢纽及其东干渠始端至黑河汇流池之间的输水工程设施和各种附属建筑物。



输水工程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水电站等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包括水量水质监测、专用道路、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供水工程的主管机关。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是供水工程的专管机构。



第四条 石头河水库库区和输水工程沿线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进行水法规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主管机关及专管机构搞好供水工程及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供水工程沿线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机关协同专管机构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第五条 供水工程主管机关及其专管机构应加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确保计划供水量。



第六条 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 供水工程及水源划定一级安全保护区和二级安全保护区。



(一)一级安全保护区为:



石头河水库左侧和末端海拔820米高程线以下,右侧眉太(眉县至太白县)公路坡脚3米以下,水库大坝下游的老梅惠渠滚水坝海漫以上的范围;



枢纽工程(包括大坝、泄洪洞、溢洪道和坝后电站,下同)侧面100米以内的范围;



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



输水暗渠(管)、箱涵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



其他建筑物和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周边1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安全保护区为:



石头河水库流域分水岭以内;



枢纽工程、输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的一级安全保护区外缘以外30米以内的范围。



供水工程沿线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专管机构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标志,明确界限。



第八条 在一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钻探、爆破、开采沙石、修坟、考古发掘、修非供水工程建筑物、在输水箱涵覆盖面上植树;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库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放牧畜禽、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在水库和渠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在水库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钓鱼;



(七)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八)露营、野炊等可能危害库区环境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水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供水工程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供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要求施工。



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供水工程及其护岸、护坡、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界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水库和输水渠道(箱涵)中取水。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沿线护坡、护岸林木由专管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加强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供水工程损毁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供水工程专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供水工程损毁及水体污染,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个人罚款300元以上、单位罚款2000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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