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现代政府理念及其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张绍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3:16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现代政府理念及其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汉口新华下路9-1号 邮政编码:430015)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主要是社会契约论和自由放任主义学说。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人类缔结的社会契约的产物。这份社会契约规定了国家设立、存在的宗旨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天赋权利与自由。因此,国家权力除了保护社会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之外,别无它用,不能越雷池一步。在这样的思想学说指导下,“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就成为政府执政的理念,社会奉行“适者生存”法则,为充分发挥个体自由竞争的能力,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扮演着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此时的国家被称为“夜警式”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后,从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开始,人们逐渐否认个人主义的极端化,强调国家对个人生存权的保障。国家对人民的生存照顾之则日益受到重视,国家逐渐向“福利型”国家发展。人们对行政权的主动作为产生了强烈的期待。此时,“能提供最好服务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已成为政府行政的理念。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政府再也不是过去的无为而治的守夜人,而是较多地规定了国家对个人的照顾义务,“从摇篮到坟墓,都有行政权在作用”。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现代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现代政府作为“福利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具体表现在:
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二、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官僚主义。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也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
三、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职能已经发生改变,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又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体现出“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
四、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并规定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现代政府是诚信的政府而非无信的政府
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现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亲民的政府
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出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没有规定收费的一律不准收费,依法收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必须收支两条线,不得强迫相对人搭配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体现出行政的目的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予民以利,是对付行政许可乱收费的尚方宝剑。
一位学者根据权力运用曾将社会历史分为三个时期:一是黑铁时期,即权力要人民做什么就做什么的时期;二是黄金时期,即权力认为人民需要什么就谋求什么的时期;三是钻石时期,即人民需要什么,权力就服务什么的时期。封建专制下的政府是黑铁政府,它靠恐吓和武力维持统治;自由资本注意时期的政府是黄金政府,它象是一位守夜人,守护着个人的私有财产;现代政府是钻石政府,它关心个体、服务大众、行政为民、以人为本。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毕竟在向前大踏步地迈进,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精神,打好春耕生产开局第一仗,为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打好基础,现就抓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农机春耕生产领导工作

2004年是恢复粮食生产的关键之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农机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这一重点,认真做好今年农机化生产工作。一年之计在于春,搞好春耕生产是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基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早动员、早准备、早安排,确保春耕生产高质量完成。

二、及早做好农机具检修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帮助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好各类农业机械,把修理服务工作做到田间地头,保证农机具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到春耕生产中去。要组织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作业用油的供应。要认真组织好春耕期间农机产品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配件市场,保护农民机手利益。

三、加强机具调度,做好农机作业的组织指挥工作

要认真做好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加快春耕播种进度,确保作业质量。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和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要积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急需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有机户与无机户签订作业合同,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保证各项农机作业任务落实到位。要组织和动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做好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及时运送,特别要动员和组织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帮助重灾乡村和困难户开展春耕生产,不得出现因机具不到位而延误农时的情况。要大力推广跨区作业的模式,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降低作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四、认真做好农机新机具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帮助农民做好适用农业机械的选型配套工作。在做好深松、节水灌溉、化肥深施、免耕播种、精量半精量播种、覆膜播种、坐水种等机具推广工作的同时,重点搞好农民急需的农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要组织技术力量通过科技下乡等形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农业机械选购、使用知识咨询。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向机手传授农机新技术,提高农机新机具的使用和经营水平。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三终字第3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由就业的一种限制措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须具备主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多项要件。

三、基本案情
原告翁氏物流公司是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公司。2002年8月3月至2004年1月,被告胡某任翁氏物流公司副总经理、营运中心总监等职务。2004年5月,胡某向翁氏物流公司辞职,同年7月,温某与潘某、覃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等。胡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后翁氏物流公司以胡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翁氏物流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胡某获取其管理诀窍,利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不正当的妨害,故不能认定胡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胡某虽曾担任过翁氏物流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有关部门经理,但公司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仍属于公司的聘用人员,故胡某无须承担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时,胡某虽然在离职后与他人成立了与翁氏物流公司属于同行业的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但是翁氏物流公司原来并没有就有关竞业禁止问题与胡某进行约定,并且也没有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胡某相应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因此,胡某也无须承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综上,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翁氏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翁氏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理由是:胡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经理”仅指总经理不符合立法原意,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包括副总经理在内的管理人员,胡某作为翁氏物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受公司法约束,不得自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胡某则答辩称自己没有在在职或离职期间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翁氏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胡某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氏物流公司提出的胡某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以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前者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后者才属于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而一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诉合并在一起审理,并将两个不同的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另行裁定驳回翁氏物流公司请求判令胡某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之诉。
关于胡某是否侵犯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审期间都未能说明其拥有何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内容、范围以及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无法认定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同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某采取了何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了该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翁氏物流公司未尽举证责任,没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证明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胡某没有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也不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主张胡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规定,但最终却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因对于竞业禁止的错误理解,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个案例中,我们已经对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关系作了简单的分析,本案中,我们将对竞业禁止进行进一步探讨。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办企业,与原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的一种法律措施。用人单位采取竞业禁止措施的方法包括: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制定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签订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竞业禁止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一般应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却不论劳动者所在岗位、知识技能以及是否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一律都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种做法是对企业资源的浪费,更是对人才流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在诉讼中,法院一般认定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二)竞业禁止的内容。竞业禁止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员工离职后从事职业种类的限制。故协议中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企业必须具有现实的商业秘密存在),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或经验划入商业秘密;同时,还应明确限制员工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限制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防止企业对离职员工提出过高的要求。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对于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企业可关注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否颁布有相关的地方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竞业禁止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除上述必备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与该协议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或在某些条件满足时协议自动终止;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等情况进行约定,从而尽可能的保护好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