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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是“二号管”纠纷的最大赢家?/邓利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41:36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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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是“二号管”纠纷的最大赢家?

2002年12月19日《京华时报》首先报道了个别医生“做心脏介入手术时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导管”,其后国内一些媒体纷纷介入形成了所谓“二号管”事件,最终导致了几十名患者“认为自己有可能被使用‘二号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律师我全程参与了本纠纷的诉讼,在诉讼中我的最大感受是:医疗器械生产厂商有可能成为本次纠纷的最大赢家!
关于心导管能否重复使用,在庭审中我引用了大量权威报告向法院详述了:
1、 大约20年前生产厂商在生产工艺和材料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产品标签由“重复使用”改为“单次使用”,这是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由来;
2、 厂商改变标签的公开理由是“制造商认为一种设备不能安全可靠的使用超过一次或制造商不选择做证明这种设备能贴上可重复使用标签的研究(引自:美国总审计署GAO2000年6月关于“医疗设备一次性使用”对美国国会质询报告)”;
3、 国外(我国导管都是从国外进口的)的医生一直在重复使用这些所谓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没有多少现有证据证明重复使用有害”(引自:GAO报告);
4、 美国FDA对医院使用标有一次性使用标签的设备再加工后重复使用没有限制,医院可以使用,而对再加工则有监管。(引自:GAO报告)
为了查明事实,本纠纷的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心导管能否复用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今天法庭组织了对药监局调查回函的质证。
在调查回函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述了以下三方面的观点:
1、 医疗器械由国家发放注册证;
2、 产品使用应依说明进行;
“对于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包括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是产品生产者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保证等确定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函原话)”
3、 本纠纷所使用的心导管“产品说明书中均表明为一次性使用,不可重复使用。(回函原话)”
从回函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国家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该产品是否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对产品技术性能、产品质量保证“不是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亦即政府管理部门对本纠纷导管技术安全性能没有指定。
更进一步说白了,政府没有明示:心导管只能一次性使用!
2、 本纠纷所涉及导管均由厂商声明:不可重复使用!
接下来我有一个很大的疑问:
当生产厂商不改变生产工艺和材料而在标签上改变产品使用次数时;
当生产厂商不愿做更多的研究保证产品多次使用的安全性时;
当生产厂商贴一次性标签就能减轻责任时;
我们每个有责任心而有理性的人有必要为厂商添油加醋吗?!
我们有必要通过我们的媒体为他们造势吗?!
我们有必要用我们的判决肯定生产厂商单方面的声明吗?!
由于医生知道“一次性”标签的由来,医生们不信任某些设备上的一次性使用标签,他们感到生产商将一些设备贴上一次性使用标签纯粹是经济利益驱使,而且这种做法对社会不负责任!因此国外的医生一直在重复使用所谓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多年来的复用实践证明:处理适宜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可以被安全的使用!
一个更大的疑问是:
当大夫们用的观点与厂商的说法有矛盾时,医方和厂方谁说了算!
一定是厂家说了算吗?!为什么?!
本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媒体的报道,媒体的观点使医方站在了道义的对立面,事实上本纠纷中仅有几例复用导管,而且由于导管复用病人都节约了大量的(个人或社会的)医疗费!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一个病人因复用导管而产生损害!
我们国家不比美国更富裕!
我们的医疗资源十分短缺!
在美国能重复使用的心导管为什么我们要大手大脚地抛弃再去花十分宝贵的医疗资源从国外大量进口?
我们为什么不能在严格监管保证病人安全的情况下复用部分导管以减少进口?是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还是我们不愿去做?确认厂商的标签是最简单且不需负责的做法,但若这样我们有可能成为这些厂商的代言人!
生产厂商、病人、医院谁能从导管复用中受益呢?
在这三者关系中病人和医院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复用导管的受益者是我们短缺的医疗资源,而病人、医院、社会、政府都将从节约的医疗资源中受益!
坚决杜绝导管复用的受益者是不言而喻的——生产厂商!
三个代表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案中生产厂商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医院和病人才是!
不要让不负责任的报道影响我们的判断!
生产厂商的标签不能成为我们社会的风向标!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应当的价值取向,通过判决确认厂家的标签对在医疗实践中有直接发言权的医生是不公平的。
如果这样我们本来可以节约下来的医疗资源将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外生产厂家!
如果这样这些生产商将在遥远的中国取得其在本国都一直无法取得的绝对胜利,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商将成为本纠纷的最大羸家!
请明断!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律师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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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加 入 GATT/WTO 反 思 系 列 文 章

曹培忠1,周艳波2

一, 序言
二, 历史回顾篇(上)
三, 法律审视篇(中)
四, 本质分析篇(下)
五, 后记

序言

2000年,经过一系列的考试,组织考核,笔者有幸作为律师被省政府公派澳洲(University of Canberra)攻读国际经济法和WTO,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2002年被授予英联邦法学硕士学位,学成归国。3

笔者留澳期间,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历程艰难的问题,这一系列文章试从国际法和WTO本身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反思中国加入GATT/WTO历程艰难的问题,从中发现WTO的制度缺陷。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在此感谢所有参入这个项目的领导和同事,对他们给予的支持帮助表示衷心感谢,特别是感谢我的夫人-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付教授,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我的同事,对家庭,事业和儿子的奉献。

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之一: 历史回顾篇

曹培忠4,周艳波5


[论文摘要]

当我们深入分析中国入世历程,回顾从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至今这段历史,正是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模式的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体制向世贸多边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行的过程。事实和历史证明:中国入世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民族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入世,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之长,谈判之艰辛,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方面的原因。


关键词:加入GATT/WTO 谈判 障碍

1.概述

2001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不仅是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以来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组织体系和多元性(multiplity),使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 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也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战略选择。通过入世,中国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对于加快改革开放,实现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增长,确保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世界经济也产生积极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中国入世元年开门红。中国加入世贸WTO元年十大变局,如修法和新政,政府部门为了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明确职能定位,在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上进行调整。将"行政--控制型管理"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开放,参入世界经济主流,如垄断行业重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 ,民航重组、电信拆分。一汽并购、京韩合作,2002年,11月18日,中韩合资的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WTO时代我国首个汽车生产领域的合资项目。

当我们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念深入分析中国入世历程,回顾从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至今这段历史,正是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模式的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体制向世贸多边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行的过程。事实和历史证明:中国入世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民族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入世,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之长,谈判之艰辛,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方面的原因。

2.中国加入GATT/WTO历史事件回顾


1,1947年4月到10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United Nations Economy and Society Council )主持召开的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备会,并和10多个国的代表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签署了有关最后文件。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Temporary protocol on GATT),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自1965年3月后近7年又非法窃取了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席位6。

2,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80年代,中国开始着手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1981年中国代表列席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1982年11月中国政府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问题交换意见。1984年关贸总协定通过决议,准许中国参加关贸总协定的一切会议。

3,随着1986年1月10日,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邓克尔访问中国和中国政府高从领导人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问题交换意见,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9月,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1987年3月至6月,随着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关于中国复关工作小组的成立,中国开始终了漫长而又艰辛的复关谈判。7直到1994年11月,有些主要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生效,在GATT和WTO共存的一年期限内,8中国未能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原始原始缔约国地位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谈判由复关谈判转为入世谈判。

4,在二十世纪末最后几年,特别是1995年之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加强,世界需要中国,中国需要走中国,尤其是中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一代领导集体,有着成功的驾驭国际国内复杂局势的能力,入世谈判明显加快。尤其是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出了中国入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入世达成一揽子协议,在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之后一月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至此,自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历时15年的中国加入GATT/WTO历程,历经艰辛,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各新
闻单位: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提出的《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向企业收费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向企业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和在市、区(县)物价局领取的收费通知单进行收费。对没有《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单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付。
第四条 收费通知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并加盖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收费通知单专用监制章。
第五条 收费通知单的内容包括交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金额。
第六条 收费通知单由市物价局和各区(县)物价局负责发放。具体分工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乌鲁木齐县、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到县、区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发放收费通知单时,应该认真查对文件,审核申请收费单位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发放。
第八条 收费通知单栏目应该逐项填写,加盖“××物价局收费许可专用章”,经办人名章、负责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通知单”有监查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通知单有权纠正。
第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对核准发放的“收费通知单”应加强管理,严格手续,明确责任,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批准文件、发单日期、收费申请表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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